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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做好科研项目结题及经费使用整改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09日  点击:

各二级学院(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 ] 10号)《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工科[2017]2号)文件精神及《湖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湘审报[2018]60号)中提出,我校存在科研项目未按期结题、结题不结账,经费使用迟缓、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现将有关整改事宜通知如下:

1.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须按申请书中制定的研究进度(计划)展开研究,同时按进度(计划)使用科研经费,原则上要在研究期限内予以结题验收,通过结题的科研项目应及时办理科研经费结账,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避免科研经费被收回统筹。

2.对于到期未结题的科研项目,(1)如已具备结题条件的科研项目,应在20181220日前办理结题相关手续;(2)对暂时还不具备结题条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报告,做出必须最迟在1年内完成项目结题的承诺;(3)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结题手续的的科研项目,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湖南工学院科技工作条例》(湖工院字〔200813号)规定:撤销该项目,并冻结、追回剩余科研经费,限制项目申报资格。该项目在职称评审、评奖、评优及各类考核中将不予采纳。

请有到期未结题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1115日上午11点前向科技产业处递交未结题情况说明或承诺书。

3.对于结题未结账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加快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其结余经费应在结题验收后2年内使用完毕;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4.对于有绩效支出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绩效发放申请和发放方案,并经所在学院(部)审核、科技产业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绩效支出手续。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可发放绩效支出的50,结题验收后可发放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项目延期将按比例扣发绩效总额。年度执行情况不良,中止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发放。

5.各二级学院(部)应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各位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及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以免影响年终绩效考核成绩。

  

 

                科技产业处

               20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