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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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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部门、单位:

根据湘人社函〔202129号《关于做好“湘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湘人社函〔2020〕11号《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2021年度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主题为“专业技术人员在现代化新湖南建设中的担当作为”(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有组织培训)。专业科目包括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必须同时达标方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采用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做好继续教育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证书,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施教机构实施培训后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予以确认并加盖印章。对证书登记信息填写不完整的,一律不予登记,也不办理继续教育合格验证。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三、严格审核认定

各教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教师发展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湖南工学院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湖南工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文件精神,做好继续教育的材料审核和思想政治把关等工作。

2021年度参评高级职称继续教育学时(分)认定跨度为 2016-2020 年(博士参评副高认定跨度为2019-2020年),中级职称认定跨度为20182020年,初级职称认定跨度为20192020年。

四、具体工作程序

1、个人提交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湘人社函〔2020〕11号《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分年度整理好相关材料。

2、教学院(部)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将相关佐证材料提交到教学院(部)后,由各教学院(部)统一汇总(填写附件3),进行材料核实和初审,实行“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合格人员名单在部门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经教学院(部)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公示无异议人员中,欲申报2021年高级职称人员由教学院(部)统一将附件3与相关佐证材料(含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培训签到表等)经教学院(部)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教学院(部)盖章后,提交到人事处师资科(1005),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6月30日下午5:00。其余人员相关材料留存教学院(部)存档。

3、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核定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湘人社函〔2020〕11号《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继续教育学时核定。

4、学校审定

学校人才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湘人社函[2020]11号文件(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校人才工作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同意后,合格人员按要求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报省人社厅专技处备案、制证。

学校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聘等的重要条件。请各教学院(部)高度重视,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谢老师(66123)、彭老师(15673407899)。



附件1: 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1号).pdf

附件2: 关于做好“湘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印登记表.xls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20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