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工党发〔2021〕14号

2021年07月20日  点击:[]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湖南工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以及《湖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湘办〔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科学编制年度计划。

1、坚持因事定人,不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出访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2、非在职在编人员、已确定要调离或已调离本院的教职工,不能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

3、已离退休人员不能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对于特殊专业的返聘教学科研人员,确属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酌情上报其出国(境)材料,但各二级派出单位(学院/研究院)需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本人需出具一年之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健康证明及家属同意书。

4、学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须经院党委审批同意后,再按规定报省教育厅、省委外事办或省台办备案和审批。

5、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二、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6、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计划,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7、因公临时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少而精,符合任务需要,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其中校领导不得超过1人,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因公临时出访团组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8、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擅自改变路径,个人不得私自行动,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9、教职工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应持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出入证件或往来台湾通行证)。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出入证件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因私往来港澳出入证件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国(境),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持因私证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当凭有关批件、出国证件以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三、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10、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报上级审批前,应通过学院网站对团组和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11、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负责整个团组在国(境)外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交流、纪律和安全等各方面管理工作。

12、因公出访人员和团组,应当在回国后20天内按规定在学院网站公示任务执行情况并提交出访报告,出访报告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省委外事办公室、省委台办和有关部门。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台出入证件)应在回国后五个工作日内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副处级以上干部普通护照(因私往来港澳台出入证件)应在回国后五个工作日内交至学校组织部门集中保管。

四、院内审批程序

13、由学院组团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团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提出人选建议,报院党委审批。

14、参加学术会议的出国(境)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院领导: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院党委书记审批(书记院长互批);

其他人员: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核后、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科技院领导、分管国际合作交流院领导审批;

15、学院教职工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院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院党委审批;

处级干部:分管部门工作院领导、分管国际合作交流院领导审批后,报院党委审批;

其他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国际合作交流院领导审批。

16、院外报批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前培训和外事纪律

17、因公出访人员和团组出访前,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行前培训,内容包括外事纪律、财经纪律及出访注意事项等。

18、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在出访期间,应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学校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前,应按保密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在出国(境)期间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六、经费使用

19、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仅用于校级层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经费使用明细和程序严格《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等文件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共同预审。

20、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校可提供经费支持,支持项目包括报批手续费、签证代办费、签证费(不含面签往返使领馆旅差费),其他费用按院内有关制度执行。

七、附则

21、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