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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于技能型人才的相关政策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11-19打印本页

1.就业: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所以,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业会优先录用;

2.入户:根据广东省的有关政策,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允许其将户口迁入就业所在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还可以随迁;

3.职称:广东省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聘用获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职业院校的老师获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应分别对应给予助讲、讲师、高级讲师或副教授的待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

4.津贴:深圳市政府规定: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分别得到500/月和700/月的政府津贴;获得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还可以申报国务院高技能人才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国家授予高技能人才的最高待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6号)】;

5.出国: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出国劳务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纠纷,可申请国家驻外政府机构出面调解;

6.其他待遇:广东省政府规定:引进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其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政府成本核算,在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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