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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2-30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414

 

为加强学院公用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效率,节约经费开支,增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管理权的归属

学院公务车辆含公务小轿车和大客车。公务车辆需配备专职驾驶员(以下简称司机)。公务小轿车归口由党政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大客车归口后勤管理处调度和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

1.公务小轿车使用范围

1)上级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科级及以上领导来学院检查、调研的工作用车。

2)兄弟院校领导、董事单位领导,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学院讲学、指导、交流的工作用车。

3)学院进行各种综合或专项评估时,评估领导及专家在省内的接送用车以及评估期间的工作用车。

4)院领导外出执行公务及上下班用车。

5)公派外出学习、交流、考察和调研的工作用车。

6)省级和省级以上大规模考试的试卷押送的工作用车。

7)院财务处在市区较大金额的现金押送工作用车。

8)上级机关指定的公益性活动用车。

9)解决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用车。

10)各单位、各部门其他公务活动工作用车。

11)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2.大客车使用范围

主要承担接送教职工上、下班及学院集体活动等工作用车。

三、公务车辆的调度审批

1.公务小轿车的调度审批

小轿车的使用实行党政办公室归口派车制度和出勤登记制度。具体程序为:用车部门(单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用车要求,由党政办公室向司机下达出车派遣单,司机每次出车结束后须及时上交出车结算单。未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或车辆调度员核准,司机不得出车。

小轿车原则上不出省境,因特殊公务活动需要出省的,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2.客车的调度审批

除正常接送职工上、下班外,其余用车均需审批,审批程序为: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其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后勤处审批。市内用车由后勤处处长审批;出市省内用车须再报主管后勤院领导审批;出省用车,需再报院长审批。

四、公务车辆的维修

1.公务车辆由各司机负责所驶车辆的平时维护和保养。司机需确保车辆平时处于良好状态。做到小故障不过夜,有故障不出车。

2.公务小轿车的维修

1)车辆维修应由司机及时报党政办车辆质检员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结束,由车辆质检员验收,并将材料原件交回。

2)车辆大修:若已列入年度预算,由司机在大修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若未列入年度预算,则需按立项程序办理,获得追加预算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

3)车辆维修一般应在各4S店进行。

4)司机专用工具妥善保管,随车工具更换须以旧换新。

3.大客车的维修

1)车辆需要维修或保养时,应先向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报告,并说明维修或保养的内容和预算。单项维修经费超过2000元以上,需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除外),司机擅自选定维修保养地点,其费用自付。

五、公务车辆的停放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晚上时间,车辆应停放在车辆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停放在规定的地点,要征求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同意。

寒暑假期间公务车辆(值班车辆除外)原则上予以封存。

六、公务车辆的经费管理

1.经费预算

1)公务车辆的运行费列入其管理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

2)院内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采用预算管理方式,均在本部门(单位)基本运行费或专门项目中列支。

3)属于专项工作范畴的用车,费用从该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2.经费开支范围

1)大客车发生的油费、维修保养费、年检费、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在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的客车运行费中列支。

2)小轿车发生的油费、维修保养费、年检费、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在党政办归口管理的小轿车运行费中列支。

七、公务用车收费管理

1.院领导以及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若因工作需要学院车辆管理部门派车,用车费用计核如下:

1)公务小轿车计费标准

院领导上、下班接送:单边每次30元。

衡阳市区:以30分钟为计价单位,标准为25/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

长途(衡阳市区以外,含各县及南岳区):包含车辆使用费及随行司机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暂按2/公里计价,从用车人员上车出发至回程下车止,以车辆里程表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在出车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司机差旅费按学院有关规定计算。

2)大客车计费标准

4/公里;途中发生的各类车辆使用费由用车部门或单位自行承担。

2.公务用车费用的收取与报销

1)部门或单位使用学院公务小车,由党政办会同财务处根据用车结算单从用车部门或单位相应工作经费中划转预算至党政办,司机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在党政办小轿车运行经费中办理报账手续。

2)部门或单位使用学院客车,由后勤处会同财务处根据用车结算单从用车部门或单位相应工作经费中划转预算至后勤处,由用车部门或单位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办理途中发生的各类车辆使用费的报账手续。

3)司机每月向分管领导核实里程,由分管领导负责核算汽油费,报销过桥过路费和公里补贴。

4)其它。用车人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八、司机补贴、加班费标准

1.司机补贴包含行驶补贴和假日补贴。行驶补贴标准:小车(不计保卫维稳工作专车): 0.20/公里,客车: 0.25/公里。假日补贴标准: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出车按14/天予以补贴。

2.寒暑假承担出车任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加班费。

九、私有车辆用以公务活动的管理

1.出差时,原则上只能使用学院公务车辆或公共交通工具,不提倡驾乘私有车辆用以公务活动。特殊情况下需驾乘私有车辆用以公务活动的,需报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驾乘私有车辆用以公务活动的,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院领导驾乘私有车辆用以公务活动的须报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2.驾乘私有车辆用以公务活动发生的车辆相关费用从部门、各单位相应经费中列支。

十、公务车辆的行车安全奖罚管理

1.司机要力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争取无安全事故发生。司机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2.公务车辆行车安全奖罚

1)司机一个月内行车未发生任何事故,可发给安全奖励100元。

2)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党政办公室报案。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如司机需要承担有关责任的:损失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内的扣发司机三个月安全奖;损失金额在1000-3000元(不含3000元),扣发半年安全奖及一个月岗位津贴;损失金额在3000-5000元(不含5000元),扣发全年安全奖及三个月岗位津贴;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扣发全年安全奖和半年岗位津贴。

3)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且需要承担责任的,除扣发安全奖及岗位津贴外,经交管部门鉴定,司机如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经济损失的20%(不包括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以下同);如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经济损失的15%;负同等责任,应承担经济损失的10%;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6%;负一定的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

4)司机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扣发当月安全奖励,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年度累计2次者,扣发半年安全奖励,并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年度累计3次者,扣发一年安全奖励,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司机岗位(如果是学院聘用人员则立即解聘),交人事处处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及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司机自负。

5)违章行驶,罚款自负;证件丢失,自费补办。

6)因酒后驾车造成安全事故者,按上述第3条之规定双倍处罚,同时调离司机岗位。

7)司机如因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所驶车辆,每次扣发一个月安全奖励;造成车辆损坏、被盗或其它事故,其责任由司机全部承担,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十一、其它

1.禁止用小车搭载重物。

2.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借与个人和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按相关计费标准收取费用。

3.无出车任务时,司机应按时上下班,随时领取派车任务。

十二、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71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12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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