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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类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10 打印本页

心理健康类

1、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

2、电信学院辅导人员工作原则

3、电信学院辅导人员工作守则

4、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管理规定

5、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学生助理工作规范

6、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转介制度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湖南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实施意见》精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对有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通过持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党总支副书记、学院院长、副院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总支办公室。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成立由3-5人组成的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心理部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加强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加强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第十一条  要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配合学校大学生成长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大学生成长中心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2、每年要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排查:①对毕业班不能按期毕业学生的排查;②对大一第一次考试不及格学生的排查;③对大二、大三多门考试不及格学生的排查;④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⑤对失恋学生的排查。排查结束后,要把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及时上报大学生成长中心。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心理异常要及时向带班辅导员汇报。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系部。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每周及时填报心理危机预警周报。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的形式上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处,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录入制度

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六条  对于名单进入《重点学生档案》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转介学校大学生成长中心或转送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十七条  建立支持系统

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要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要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属来学院陪伴学生。

第十八条  建立治疗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辅导员监护下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衡阳市有关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九条  建立阻控系统

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院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院正常学习者,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要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院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应将其家长请来学院,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小组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学院,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如有必要,可安排该生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系部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年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月要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该生复学的最初三个月,心理辅导员每月应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一次该生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室友对其进行密切监护,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制定危机预案;并及时上报大学生成长中心。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应对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相应部门备案,填写《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登记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成长中心。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小组鉴定,或到由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对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应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协调处理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0一月一日修订

 

电信学院辅导人员工作原则

 

一、保密原则

    辅导老师会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妥善保管来往信件、资料等。

二、主体性原则

以来访者为主题,辅导过程中坚持平等、协商、启发,在促成来访者对问题的自省、自悟中,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体性。

三、无条件接纳原则

    对来访者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并不存在偏见地给予接纳,给予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四、积极心态培养原则

帮助来访者进一步认识自我、实现心理的成长,形成现实有效的行为方式,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助人自助的原则

辅导过程不是替来访者做决定的过程,而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所在,指导其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

 

 

电信学院辅导人员工作守则

 

一、热爱学生成长辅导工作,努力专研业务,不断提高辅导技能。

二、态度热情、坦诚,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辅导人员要认真地倾听来访者的讲述,对来访者不做任何道德评价。

四、来访者的档案、辅导记录只在辅导室存档,注意保密。

五、做好值班、辅导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总结工作。

六、不得在辅导室办理私事,不得将辅导室的设备、资料挪作私用。

七、辅导人员应保持积极的心理状态,如自身有感情冲突和情绪问题时,必须暂时停止上岗。

 

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

 

 

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管理规定

 

一、辅导老师应严格遵守《电信学院辅导人员工作守则》、《电信学院辅导人员工作原则》,热爱学生辅导工作,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积极的心理状态,热情、真诚、尊重、关心和理解来访者,认真做好辅导记录。

二、辅导对象为我院在校学生。辅导老师对在校学生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不得向来访者索取任何报酬。

三、来访者需按照《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来访须知》进行预约辅导。应积极配合辅导人员工作,保持室内整洁、安静,不在室内大声喧哗。

四、学生助理应严格遵守《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学生助理工作规范》,应热爱本职工作,富于爱心,乐于助人.严守工作纪律,协助辅导老师做好辅导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来访者的个人情况透露给他人。

五、辅导人员离开成长辅导室后,要做到人离关门断电,保证成长辅导室用电安全、财产安全等。

 

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

 

 

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学生助理工作规范

一、学院成长辅导室值班学生助理为学院心理部成员,属于朋辈心理辅导员。值班学生助理须具有一定的心理卫生知识,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富于爱心,乐于奉献,学习成绩优良。

二、值班学生助理的工作职责:热情接待个体来访者;不断学习并提高自身理论水平,给来访者提供一些常识性帮助;做好与辅导老师的联系和预约工作;当班值班学生助理注意做好成长辅导室的保洁工作,保持场地清洁卫生;做好每天值班记录尤其是来访咨询预约和电话预约的记录情况,认真填写值班登记表。值班同学下班之前必须打扫卫生,断开电源(灯、饮水机、电脑等),关好门窗。

三、值班学生助理须准时到岗,值班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积极健康的形象。当日值班学生助理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以电话或当面请假的方式,向心理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批准后方可请假。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密内容涉及心理成长辅导室存放的材料和文件。值班学生助理不得将成长辅导室来访者的个人情况透露给他人,凡因值班学生助理泄密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值班学生助理个人承担。

五、学院成长辅导室除工作人员外,原则上不允许无咨询要求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进入。

六、值班学生助理在遵守值班制度的前提下,有权使用学院成长辅导室各种资源。

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

 

 

 

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转介制度

 

一、当辅导老由于工作安排改变等原因不能再继续完成个案时,应提前将个案转介给其他辅导老

二、在咨询过程中,若发生了不利于咨询进行的因素,或辅导老感到自己无法完成咨询时,应及时将个案转介给其他辅导老

三、个案转介时应向来访者说明转介原因,在来访者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转介;

四、个案转介时应详细填写《个案转介表》,并与该个案的咨询记录一起转介给其他辅导老

五、接受转介的辅导老应仔细了解个案情况并及时与来访者预约访谈。

 

 

电信学院特色成长辅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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