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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工作委员会章程(202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2日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学科的建设和科研发展,规范学术活动,提高科研水平,促进教育教学管理,实施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计划,特成立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参照《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9年修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全院学术规划、评议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策全院重大学术问题时,广泛征求专家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章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科学研究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执行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2.审议院重点学科的设置与建设,并提出推荐上报意见;


3.审议院推荐上报的各类重要的科研项目、协作项目;


4.审议学院内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和科研计划执行情况;


5.审议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选的科研学术水平,并认定、核查其材料;


6.审议院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的材料及相关工作;


7.核查院内教师科研工作量,并向学校科技产业处提供教师科研工作绩效;


8.指导院重大学术研讨会,指导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审议学生科研活动与学生科研成果;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学院院长提名候选人,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各学科专业里学术水平、学历和职称均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7至15名。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2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


2.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因客观因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委员,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


2.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有关会议上有充分研讨学术问题、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的自由。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3.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有关本人或亲属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