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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0-12-04 打印本页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教职工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详细操作流程见《操作流程及相关问题说明》。

 

 


财务处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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