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9年07月01日 00:00  浏览: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的正常有效运转和实验室安全,有必要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因此要明确相关部门及实验室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

第二条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学院的安全责任人,其他领导负有关心和重视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实验中心负责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及规章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申报与使用管理和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实验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四条 学院分管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五条 学院至少设置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负责协助本单位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本实验室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警示,组织落实隐患整改,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面向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 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重点加强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 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持证上岗。

() 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水电安全管理。

()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 空调、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

() 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确需使用明火电炉须经学院领导审核并报实验室管理处或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 严禁利用实验室电源对电动车电瓶充电。

()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 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 实验室须落实安全责任人,于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责任信息牌,做到责任到人、台案到人、仪器到人。

()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齐清洁。

() 实验室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 实验室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门禁)管理,严格设置门禁权限,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 实验室严禁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开展娱乐活动等非实验性活动。

() 实验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并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 实验中心负责对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实验室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实验室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学院、保卫处、资产处、教务处及时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进行防范和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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