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湖南工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湖工党发〔2022〕28号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09:24  浏览:

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

 

 

 

              湖南工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或者划转、置换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党委会是资产管理及处置等重大问题的校内最高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含利用学校名称、信誉、商誉、商标、校内市场等无形资产,对外承包、租赁等行为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委托,党政办负责全校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施)的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用房和教学实验设备(施)的归口管理,科技与校企合作处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用房和科研仪器设备(施)的管理,保卫处负责消防设备(施)的归口管理,图书馆负责文献资料的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为校内各单位(部门)利用学校名称、信誉、办学资源等无形资产开展的各类办学,办学咨询等活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具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处置、调剂、评估、统计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维护,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处理国有资产权属纠纷;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账务的管理;

(五)学校党委、行政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具体包括:

(一)建立国有资产核算制度,负责购置资金的保管,确保购置资金的合规使用与安全;

(二)及时做好国有资产购置、出租出借和处置后的账务处理工作;

(三)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四)学校党委、行政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部门)申购物资的性质,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主持完成相应的验收工作;

(三)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负责所属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报修等工作;

(四)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国有固定资产入库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校党委、行政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履行职能和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等合理配置资产;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条 学校资产配置由各单位(部门)提出资产配置申请,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需要采购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也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相应资产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剂管理。

          第四章  资产验收

第十二条 资产验收是指对使用学校经费申购、制作的仪器、设备、软件、文献等依据合同或相关约定进行核检的行为。资产验收是物资采购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资产未经验收严禁直接入库及投入使用,各相关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资产验收关。

第十三条 资产验收工作坚持“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十四条 资产验收分为货物类资产验收、工程类资产验收、服务类资产验收等。验收工作一般在资产使用部门确认项目实施完毕后一次性完成,如需要分项或分部进行验收,应事先在合同或相关约定中说明。

第十五条 资产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一)自行验收指受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由申购单位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共同对采购内容进行核验的验收方式。采购内容单价小于1万(不含1万)或批量采购总价小于3万(不含3万)且价格透明的物资适用本方式进行验收,属于固定资产的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二)监督验收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对采购内容进行核验的验收方式。自行验收外的所有项目均采用监督验收方式。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验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各类资产验收的组织以及验收过程的监督。受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工程类资产验收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未纳入招投标管理与服务中心管理的采购项目的验收,由各申购单位(部门)组织验收,但含有固定资产采购内容的,应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

第十七条 资产验收小组的组成。属于自行验收项目的验收小组成员,由申购单位(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确定,资产管理员自动成为验收小组成员。属于监督验收项目的验收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管理与服务中心、项目申购单位(部门)、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金额大于300万(含300万)时,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或委托人担任;项目金额小于300万时,验收小组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或委托人担任。

第十八条 资产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类资产的验收内容

1.数量、品牌、型号、尺寸、材质及其它主要技术参数。依照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材质、配置等进行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2.安装调试。是否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安装、调试,未按行业规范安装的必须予以说明;

3.技术培训。是否针对相关资产设备的使用进行人员培训(使用方认为无需培训的除外);

4.附件产品。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配件是否齐全;

5.性能指标。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标情况;

6.其它内容。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

(二)服务类资产的验收内容

1.通用服务类可查看施工工程的文档(成品软件等)、设计文档(软件开发类等)、安装位置图、管线图(平面布置图)、安装文档(安装目录、口令、配置等信息)、使用手册、培训记录、现场测试等材料;

2.其它服务类。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或成果交付等进行考核或评估,考核或评估情况作为验收结果。

(三)工程类资产的验收内容

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产验收依据。资产验收必须以资产采购合同(含补充条款)、招投标文件、采购清单、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可靠来源的材料作为验收依据。以上相关材料统一由招投标管理与服务中心提供。

第二十条 资产验收程序

(一)自行验收程序。申购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成验收小组,针对采购内容进行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撰写验收报告。

(二)监督验收程序。

1.申购单位(部门)初核。由供应商向申购单位(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购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或代理公司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采购清单进行初步核验,需要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的要按要求进行;

2.申购单位(部门)申请验收。初核合格后,申购单位(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领导审批;

3.组成验收小组。验收申请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确定验收时间;

4.现场核验。验收小组通过对照合同条款、查阅项目执行相关材料、质询相关人员等,结合现场清点、勘查和演示验证等各种方法,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验;

5.评定验收结论。验收小组开展评议,给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结论,验收小组组长根据评议结果在《湖南工学院资产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结论,验收小组各成员在《湖南工学院资产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三)对于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进行的验收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项目的处置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供货数量或种类数与合同或采购清单不符的;

2.技术资料不全导致验收工作无法的进行的;

3.外观破损严重,无法修复的;

4.名称、型号等技术指标与合同或采购清单不符的;

5.调试或测试无法达标的;

6.因其他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处置流程:

1.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可以通过与供应商一起商讨共同提出,也可以由验收小组单方面提出;

2.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可以通过与供应商一起商讨共同提出,也可以由验收小组单方面提出,但整改期限原则上要以使用单位的要求为主;

3.确定二次验收的时间。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组长向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进行报告,并确定再次验收的时间;

4.对二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项目,应终止合同,并将结果向学校经济合同监管小组报告;

5.“不合格”项目给学校造成了损失的,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索赔;

6.“不合格”项目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监督验收的期限

(一)申购单位(部门)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验收;

(二)收到验收申请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三十天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如果不能在三十天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国有资产处的校领导请求延期,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六十天;

(四)在延长的六十天期限内仍不能完成验收工作,需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五)工程类资产的验收期限参照上述各条款执行;

(六)自行验收的期限参照上述各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验收报告的撰写

(一)自行验收项目验收报告的撰写,原则上由该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撰写,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验收结论,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部门)公章。自行验收的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供应商保存,一份由本单位(部门)存档,一份交国有资产处备案;

(二)监督验收项目验收报告的撰写,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资产管理的人员撰写,验收小组组长负责签署验收结论,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后,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学校公章。监督验收的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供应商保存,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四条 验收资料的归档

(一)自行验收项目的验收资料原则上由该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归档;

(二)监督验收项目的验收资料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资产管理的人员归档,并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定期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使用,是学校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使用方式的统称。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学校资产等事宜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本单位(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履职在用国有资产、权属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自用国有资产。指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经批准对学校自有国有资产的使用。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利用,对达到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对贵重国有资产、危险国有资产、有保密特殊要求的国有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一)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让渡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的对价,均视同出租行为。

(二)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实物国有资产;

2.闲置国有资产;

3.不便调剂使用的国有资产;

4.租赁国有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5.承租人租赁国有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按市场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三)对待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规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经批准出租的,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

(四)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4.属于征迁范围的;

5.办公用房;

6.公务用车;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五)国有资产出借,参照国有资产出租执行。

第三十一条 资产对外投资

(一)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能,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独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与其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相关的投资经济行为,包括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二)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在维持本校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科学、谨慎决策,涉及“三重一大”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决定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凡利用国外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其对外投资;

3.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四)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或备案;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异动后的资产交接

第三十二条 异动包括教职工人员异动和机构异动。

教职工人员异动是指因教职工离退休、调离学校、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以及经学校同意的人员内部调动的情况。

机构异动是指经学校批准,各单位(或单位内部)(部门)之间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发生教职工人员异动和机构异动的,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丢弃或卖出等)资产。

第三十三条 资产移交主要内容

(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帐、卡、物需相符,借进、借出凭证需相符);

(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相关的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低值器材设备及各类主要的工具;

(四)文献资料;

(五)使用或保管的各种箱、柜、门的钥匙。

(六)其他应该交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机构异动,在资产移交手续未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机构异动后两周内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安排完成资产交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机构异动或教职工人员异动而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导致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进行追责。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和已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不能再被聘为各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资产折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折旧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所制定,采用的是“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设置均按上述规定的最低年限标准计提折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即使仪器净值已全部折旧完毕,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仪器可以继续正常使用,无需强制报废。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见附表1。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及不折旧资产。

无形资产中,软件类折旧年限为5年,其他无形资产(含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经营等)均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中,土地、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等三类资产均不计提折旧。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了产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要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车辆、土地(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资产处置事项,还须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余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资产处置限额、审核及审批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基本程序:

(一)申报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处置实际操作的需要,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校内各单位(部门)的资产处置申报。各单位(部门)要统筹规划好本单位(部门)当年度的资产处置计划,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待处置资产的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待处置资产的有关材料包括:

1.申请书及待处置资产清单;

2.湖南工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损)申请单;

3.资产的有效价值凭证,如项目竣工决算副本、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明细分类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的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资产实物照片;

6.其他资料等。

(二)审核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各单位(部门)的申材料后分别进行初审,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残值评估。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校内审批通过的待处置资产相关材料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审批。

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其中,土地资产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通知》规定执行。

(三)公示(涉及安全和秘密的除外)

学校依法依规将待处置的资产进行公示。

(四)处置

  报废(损)资产的出让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因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评估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等成本费用支出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五)账务处理

学校凭处置结果表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销资产(电子)台账,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目与实物相符。

(六)监督检查

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需报省教育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产处置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湖南省省属学校资产处置明细;

(三)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资产报废、报损的会议纪要;

(四)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以报废年限为基础要求,要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尤其是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要慎重处置,原则上不予同意,有特殊情况的,除了需要上述正常报废资产的相应材料外,还需有具体情况说明的详细报告及支撑材料,必要时需请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十七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四十八条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五十一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让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效益较大;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于作为资产保护并登记的无形资产,应确定其基本价值,并分别送财务处建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入库备案。

第五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原始产生并取得的专有技术、取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拥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作品(含计算机软件),根据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制(完成)成本、注册费或申请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

(二)以受让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让所发生的总支出,包括支付的价款、登记费等确定。

(三)以受赠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赠时该无形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及因受赠而履行必要手续的费用支出等确定。

(四)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所有相关费用支出等确定。

(五)商业信誉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六)学校享有的其它无形资产,根据形成时支出的所有费用确定。

(七)按前款原则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为学校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八)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九)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对于转让、独占性许可使用、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相应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或现行市价,结合其收益现值,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或协商谈判确定其价值。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五十六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部门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明确拟使用无形资产使用人姓名、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类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年度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核查,年度报表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增加包含研发、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五十九条 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无形资产予以注销,并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置备案、财务处调账。主要情形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六十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应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并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进行处置。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六十一条 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高校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三条 产权纠纷处理

(一)学校与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二)学校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如学校不能解决,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工作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所属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学校任何部门、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的行为。各单位(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做好自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度机制是否健全,不相容岗位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二)是否超标准配置资产,资产配置是否合理;

(三)资产保管制度是否健全,清查盘点是否落实;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是否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

(五)对各二级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绩效考核;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对自查和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部门)应制订整改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六十六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六十七条 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固定资产,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完成入库手续办理,并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 自建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十九条 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强化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的管理,及时做好资产录入数据更新工作。

第七十条 资产清查。各单位(部门)应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国有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报批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活动中涉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有: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高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开发;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开展年度资产管理自查和年度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将资产管理报告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章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工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工院〔218〕18号)、《湖南工学院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湖工院〔2018〕18号)、《湖南工学院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暂行规定》(湖工院〔2018〕16号)文件自行废止,学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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