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13年09月12日 00:0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超过一年未能按期解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延期。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屡犯不改的;

(八)态度恶劣,侮辱、谩骂、殴打教职工的。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担任学生干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写恐吓信或发短信等方法胁迫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3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依据《湖南工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湖工教字[2010]38号)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除退还相应金额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造成消防隐患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损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私藏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私自下河、下塘洗澡、游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 违反网络及新媒体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利用互联网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除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网上公开诋毁学校形象的,或者有意放纵自身言行,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登陆不良网站,查找、散布及传播反动、淫秽、暴力、迷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使用网络时,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十二条  学生开DHCP(动态地址分配)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给予警告处分;进行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十六条  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导致网络(服务)瘫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利用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制作、传播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检讨书;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五十九条  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因政治问题开除学籍的,须报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六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情况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学生的申诉按照《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需要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学院提供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务会议决定。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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