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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模范辅导员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工党字〔2010〕44号

时间:2013年09月25日 00:00  浏览:

 

院属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模范辅导员评选暂行办法》已经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学院模范辅导员评选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模范辅导员  评选  办法  通知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01228印发

 

附件:

 

湖南工学院模范辅导员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工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湖工党字[2008]18号)等文件精神,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湖南工学院辅导员考核暂行办法》(湖工学字[2008]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人数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考核期间内工作年限满两年及以上的一线专职辅导员,考核期间内脱产进修学习超过6个月(含6个月)者不能参加评选。

第三条  全院每次评选表彰模范辅导员总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一节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关键时刻和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到位、是非分明,以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第五条  职业理想正确。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自觉履行育人的神圣职责,以高尚的职业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职业道德水平高。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认真执行辅导员工作制度,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影响和培养学生。

第七条  师德师风好。积极参加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

第二节 

第八条  业务能力。熟悉业务,工作主动、深入、细致、高效。能准确把握学生思想动态,敏锐发现学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解决日常事务工作中的问题,能积极稳妥地处理突发事件,能生动活泼地开展各项学生管理工作,善于与学生交流沟通。

第九条  学习能力。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培训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自身学历学位、晋升职称,优化知识结构;积极参加各种从业资格证考试等。

第十条  创新能力。积极探索、研究和解决学生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新资源新载体研究,创新工作理念和模式;利用网络论坛、留言板、QQ、博客和微博客等现代工具开展工作,有效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开展富有特色的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活动,并在校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科研能力。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撰写科研论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提升工作水平。

第三节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湖南工学院辅导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辅导员职责。

第十三条  坚持深入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年级、班级、宿舍、课堂和学生活动现场,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基本信息和思想动态,积极进行学习指导和心理辅导,主动关心和帮助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辅导员值班制度,坚持入住学生宿舍,积极排查学生中的不稳定因素。在突发事件、危机干预处理中,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认真撰写辅导员工作笔记,记录各种会议、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学生谈话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善于梳理归纳,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主动与家长联系沟通,畅通家校交流渠道,关注弱势群体学生,与家长一道为学生成才创造条件。

第四节 

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每年综合测评等级为优秀。

第十八条  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学风、班风建设良好,学生到课率高,计算机等级和英语四级(专科三级)考试通过率高。

第十九条  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年级和班级考核年度内无较大违纪事件发生,违纪率低于全院学生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  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年级和班级考核年度内受到院级及以上集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考核年度内,每年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含研究会、协会等)公开发表相关工作论文不少于2篇;或参与院级及以上课题1项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含研究会、协会等)公开发表相关工作论文1篇;或主持院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竞赛获得市、省级及以上奖励1次。

第四章  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模范辅导员每两年评选一次,以自然年度为准,在考核年度第二年的12月份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模范辅导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各系党总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系党总支组织考核、初选和评比,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书面推荐。各系推荐的参评人员须撰写考核年度的工作总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对各系推荐的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考察方式以班级调查、走访学生、个别提问、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模范辅导员人选,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院务会议审批。

第五章  享受待遇

第二十六条  模范辅导员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为当选日起至新一届模范辅导员产生止。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模范辅导员进行会议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发放模范辅导员津贴。

第二十八条  模范辅导员称号记入本人人事和组织档案,并在学院有关媒体进行报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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